时事通讯

2020-02-26

2019 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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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定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引导专利

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指南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修改背景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重要指 示,全面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 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修改工作。此次修改充分考虑了新技术快速发展的 需要,积极回应了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认真总结了审查工作 中的有益经验,同时也对现行规定中的不清楚事项进行了澄清和优化,力图实现提 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修改过程

2017 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指南》完善性修改工作。在充分调研社会主 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专利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并 于 2019 年 4 月 4 日至 5 月 5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收到意见后,经整理、 归纳、分析和论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 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2019 年 8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 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审议通过,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由国家知识产 权局第三二八号公告发布。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 行。

修改内容

(一)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相关内容的修改

1.明确按审查意见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第一部分第一第 5.1.1 节 (3))

《指南》修改进一步明确按审查意见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该存 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并进一步化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手续, 取消了提交审查发出的指明了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 复印件的要求。

修改解读

现行《指南》规定申请需要对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当根申请审但是因分案申请一性的缺陷, 申请审查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一“除外是 考虑到再次提出分案申请时申请可能已授或已失效,在审查指出分案申请存 一性缺陷情况下,为维护申请的权益,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再申请 审但是由于此的“除外具体明确再次分案申请递交时的审查标,实 践中对此产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需要提交审查发出的指明了单 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不需要审核针对的分案申 请的状态种观点认为不需要提交复印件需要审核针对的分案申请 的状态成了审查标准执行不一形。《专利实施则》第四十条 第一规定,“一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 请人可以在本则第五十四条第一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提 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回的,不提出分案申请。” 一规定分案申请,还是针对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该遵守此 为了进一步明确审查标一认识,消除,此次修改明确了“再次提出分案 申请的递交时该存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不合规定的, 不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决策 部署,此次修改进一步化了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手续取消了提交审查发出的 指明了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规定,进一步化 了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手续减轻了申请提交文件负担

2.修改分案申请的申请和发明关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第 5.1.1 节 (4))

《指南》修改明确有资格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当是提出分案申请时申请 的申请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当是该分案申请的申请。 同时为使相关规定更完整,还增加了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当是该分案申 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部分成的规定。

修改解读

现行《指南》中规定分案申请的申请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同的, 应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际操作中,分案申请会提交由双方签 字转让证明,完成分案申请权的转移并不按权利转移的规定提交“著 录项目更申书”。此在审查证明文件之后,如无其他缺陷,审查员直接向分

案申请的申请发出发明专利申请步审查合通知书,不再向申请的申请

发出任何通知。这样会导致原申请的申请人无法获分案申请的情况伪造

分案申请可乘之机,极损害了申请的利益。此,此次修改明确只能申 请的申请提交分案申请,而当需要更申请时,则必须办著录项目手续, 从而有效地保障申请的利益。

3.修改权利转移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第 6.7.2.2 (2))

为确保转让或赠与合同是当真实意表达,《指南》修改进一步明确转 让或者赠与合同应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列举要时需要提交主体资格证 明的形,例如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议的

修改解读

首先据《合同》和《专利》的关规定,转让或者赠与专利申请权(或 专利权)的,当订立书面合同。在《指南》中明确转让赠与合同应由 双方当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规定审查实践一次,专利申请权(专利 权)申请(专利权)的产权,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产权的 记应谨慎。为避免当通过伪造他人签章擅自转让他人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的情况,在审查权利转让或者赠与更请求时,要求双方当事 人必要时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以辅助判断转让合同是否是当真实意思表 示,进而可以有效降低因仿冒签名形成的虚假证明文件而变更合可能性。

(二)关于外观设计相关内容的修改

4.修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关规定(第一部分第三第 4.4、 7.4 )

应图形用户界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趋势,更好地保护图形用户界设计 的创新成,《指南》修改进一步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的产品名 称和明的撰写要求,放了图形用户界图提交的限制化了图形用户 界与最终联系,解决了图形用户界面在一类或多类上通用保护的问 题。

修改解读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局令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 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以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

增加,申请前列的,均是兴互联网这些创新主体设计的图形用户界

面一般都是通过互联网通用在手机、电脑、台式计算机显示装置上,而不是局限于

具体产品之上。由于现行规定要求申请文件应采实体产品与界结合的 形式,那么对于具有通性的图形用户界需要不同的产品相结合进行申 请,一规定成了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保护范不明确以定有议的问 题。此次《指南》修改通过放图形用户界图提交的限制,解决了图形用户界 面在一类或多类上通用保护的问题,对于设计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申 请,将视图要求化为至提交一图形用户界面的屏幕正投影 图,从而将图形用户界与其具体的产脱钩。同时对于这种性图形 用户界面,要求在明中以的形式明确最终

(三)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相关内容的修改

5.完善三步评述的一规定(第二部分第四章第 3.2.1.1 )

《指南》修改进一步完善“三步评述性的关规定,明确了要区 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解决的技术问题规定对于相互相互的技术征,应整体上考虑 所述技术征和它们之间的关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到的技术效

修改解读

专利对于发明创新高的要求,性的关在于可能客观 量发明技术贡献使得最终授予的专利权发明对现有技术的真正 贡献匹配。在“三步判断方法中,发明实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其中的难 ,此次修改调了在确定发明实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应仅仅基于区别特征本 身固有的能或当根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整案中能达到的技 术效,同时对于此支相互的技术征,在确定发明实 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整体予以考虑。

6.进一步规审查理解发明的一路径(第二部分第八第 4.2 )

《指南》修改进一步规审查理解发明的一路径,明确审查在理解发明 时应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理解发明的技术的技术效、明 确发明对于背景技术作出的改进。

修改解读

正确理解发明是审查员认定申请事实、客观评价创造性的前提,此次修改进一

步明确审查在理解发明时,应当从说明书记背景技术出发,为申请文件中 记背景技术通发明实施技术改进的对,也发明创的真技术起 。同时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在理解发明时重在于整体理解发明,应把 握发明对背景技术的改进,明发明的贡献

7.化审查的公知(第二部分第八第 4.10.2.2 )

《指南》修改明确在申请对审查的公知识有议时,审查提 证据或说明理由;审查员将“发明”认定为公知识时,通证据。

修改解读

此次《指南》修改规了创评述中对公知识的使用,有对性地化审 查,一面明确了如果申请对审查的公知识有议,审查 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另面明确了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 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征认定为公知识时通证据予以 证明。

(四)关于检索相关内容的修改

8.全面修改和完善检索关规定(第二部分第第 2、5.3、5.4.2、6.2、6.3、 8.1、10、12 )

检索关内容的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目的是将审查实践中总 结出的有关检索的有益经验进行化,提高审查检索包括修改有关审查用 检索资料的形式和类型;重新检索检索的规范;规定检索最低限 度数,进一步明确中止检索;完善不检索情况的规定;检索信 息的内容

修改解读

检索专利审查的关键环检索质量审查质量的和关。现行《指南》 有关检索的规定不好地当前际情况,在系统性和完整性面有完 善,同时,随着形式的化和检索技术的发展,对检索检 索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修改首先完善了有关审查检索资料的形式和类 型,规定审查检索专利专利,专利包括专利外 文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标准/协议、

引工具及手次,重新检索检索的规检索

检索检索检索,并出了中需要完成的具体检索务和 要求,在检索部分系统完整地出了审查定和调整检索中需要 考虑考的要包括选择检索系统或表达基本检索构建检索式以 调整检索。第三,规定了检索最低限度数,并明确审查有 获得文件而决定中止检索时,应最低限度数内进行了检索后, 完善了不检索情况的规定,规检索信息的内容。通过此次修改,有 利于系统审查检索,引导审查科学检索,提高检索质量。

(五)关于会晤、电话讨论相关内容的修改

9.关于会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第 4.12 )

《指南》修改明确了行会则,行会的时机限制,审查 和申请人可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任何阶段发起会晤约要求。另外,为了避 免要的会晤影响审查效率,列举了审查员可拒绝申请请求的形。

修改解读

进审查员与申请通,双方相互理解,提高专利审查质量效 率,此次修改将举行会则进行了明确,要通过会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 利于澄清问题、消除进理解,审查同意申请提出的会要求。 为了避免要的会晤影响审查效率,同时也规定在通过书面、话讨等方式 双方意见表达充分,关事实认定清楚等情况下审查员可拒绝申请请 求。另外,由于现行《指南》的时格限制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后,审查实践中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会的需求,其是当申 请的技术非常,有要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过会场演 发明的技术案,此确理解发明、客观认定事实,此此 次修改规定放行会的时机限制

10.关于话讨及其他方式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第 4.11、4.13 )

为提高审查员与申请通效率,进审查对于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 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此次修改放话讨论时、内容、启动主体限 制另外增视会议、子邮件等作为审查员与申请进行论的式。与 之相应,不再对审查档讨论的内容作性要求。另外还对申请人与 审查经过论的书面文件提交进行了规定。

修改解读

现行《指南》在第 4.11.1 “对申请审查后的理”部分中规定“对个 别的问题,可能,审查员可第 4.13 所述式通过申请人 论”,此用电话讨论的撰写方式容认为话讨仅能审查过中 采,此次修改在第 4.13 话讨及其他方式”中明确话讨以应于 整实质审查过中,并仅用审查程序,并在 4.11.1 应引 次,第 4.11.1 节还限话讨仅针审查中的个别问题,第 4.13 节 话讨于解决次要的不会引起解的形式面的缺陷涉及的 问题,这些有关话讨可涉及的内容的规定过于局,不能满审查实践中的实 需要。此,放话讨论的内容使论的不再局于形式问题和 个别问题,也包括对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或者申请中在的问题

修改还将“审查员可申请......”的语序进行了调整,不论审查员或是申 请人均可以在实质审查中需要在合的时积极主动地启动话讨论,以利于实 质审查的高效进行。了书面审查、会话讨远程式的出现为申 请人与审查员之间通交了更多可选择式,修改增加会议、电 子邮件等其他式。与之相应,不再对审查档讨论的内容作制 性要求。

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其他的在论中审查员 同意的修改内容,申请人均需要式提交经过修改的书面文件从而保文件的 效力。

(六)关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相关审查标准的修改

11.关于人类胚胎干关审查标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一第 3.1.2 、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 9.1.1 )

人类胚胎干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创新主体对关技术专利保护迫 切需求,此次修改不再对“经过体内发受精 14 以内的人类胚胎或者 获取技术”的专利保护以专利第 5 为由完全排除

修改解读

由于技术的局性,期获取人类胚胎干只能通过破坏人自生胚胎方 式,导致人类胚胎干科学临较议。随着科技的不发展,

人类胚胎干领域现出新技术,体外获取技术成为目前人类胚胎干

的主要获取途径,这就避免了从体内获取干细胞的相关伦理争议。尤其地,受精

14 以内的囊胚有进行组织分化和经发育 14 以内的囊胚获 得人类胚胎干违背伦道德的问题,国在 2003 年 12 月 24 日由科 技部和布的《人类胚胎干究伦理指导则》第六条第一规定,“进 行人类胚胎干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一)利受精、体核 移复制技术遗传获得囊胚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始 过 14 ”。

由于人类胚胎干具有无限增分化全成为全究热在 疾病治疗和再医学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此,随着人类胚胎干的 深入和临床治疗曙光的出现,考虑到全社会最大利益的实现,此次修改不再对经 过体内发受精 14 以内的人类胚胎或者获取技术的专利保护以专 利第 5 为由完全排除从而实现了对于部分胚胎干关发明当 专利保护的目的,解决了目“一刀切”的局面,国产业科政策的规定, 也道德的要求。

(七)关于在无效宣告程序相关内容的修改

12.关于程序中对文件结合的关修改(第部分第三第 3.3 )

在不损害请求请求权的提下,为减轻请求全面证据具体结合方 式的负担突显,快速解决双方议,《指南》修改明确在告 程序中,请求提交文件,指明采结合对式,并两种或者两种 以上结合式的,应当首先比较分析主要的结合式。明确主要结合式的, 则认第一文件的结合式为主要结合式。

修改解读

在发明和实专利告案审查实践中,部分请求度强调证据间 不同的合关,不分地列多种证据结合评价一项权利要求创性, 导件双方降低审查效率。这种口头审理程序拖沓,不利于双方 议的快速解决,实质上损害双方当的利益。此,这种情况当得到合理 的规。《指南》的此次修改,未损害请求的请求权,也降低具体明的 标,同时在请求书中明确请求的主要主突显,也有利于提升 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双方当的合理利益。

(八)关于缴费信息补充的修改

13.关于缴费信息补式的修改(第部分第二第 7 )

《指南》修改了“通过或电子邮式”具体缴费信息补式 的描述,对于补缴补缴式,采“应款当日通过专利局规定的式 要求充”一上语言;第二关于通过或电子邮缴 费信息时的具体作要求。

修改解读

为进一步专利缴费缴费需求,动“互联网+服务”的理模式, 使缴费人获得便缴费信息补充服务,缴费局开发了专 利缴费信息管理系统替代传及电子邮缴费信息方 式。在《指南》中体现为“专利局规定的要求”这种,具体的缴费 信息补时通过公告的形式行公布。

(九)关于三种专利申请审查顺序相关内容的修改

14.关于审和优审查的规定(第部分第第 8.1、8.2 )

《指南》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第 3.4 ,在第部分第,对 发明、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进行中规定。并与已施行的《专 利优审查管理办法,对优审查关内容作了应性修改,将可以请 求优审查的专利申请种类展为发明、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此, 明确同一申请同日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不予优审查。

修改解读

此次修改主要审查审查的具体形作了中规定和应性 修改。另外对同一申请同日(指申请日)的发明创申请实新 申请发明的情况,由于目的审查于发明优审查的因 此,在同日申请中实专利申请快速获得情况下,不合再对同日 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审查。此次修改明确,对于同一申请同日申请 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不予优审查。

15.关于延迟审查的规定(第部分第第 8.3 ) 《指南》修改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引入延迟审查,并明确提出延迟

审查请求的时延迟审查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应由申请在提

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实质审查请求

日起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由申请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 审查的期限申请请求以为 1 年、2 年或 3 年。

修改解读

申请的审查模式选择使审查更好地专利的运 调、匹配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具体,有的发明技术领域希望 通过延迟审查获得考虑调整专利权利要求的布局与保护范而外观设计 专利的审查较短,对一研发的产品来说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时间 常早所述外观设计的时,由于外观设计即所”的很 抄袭如果外观设计权利有完全情况下,外观设计 被披露,权利利益可能损失此,此次《指南》修改对发明和外 观设计专利申请引入了延迟审查专利申请的延迟审查由于公

反馈的“潜水艇”专利风险此次修改引入延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