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通讯

2020-02-14

罗易建议品牌确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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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易建议品牌确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罗易认为:从品牌确定到品牌授权要经历诸多环节,其中包括商标设计、查询、驳回、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等。如果在任意一个环节发生问题,不但会导致企业的品牌发展道路受阻,如果最终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企业还将会失去市场先机,导致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确保新品牌权利稳定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品牌能否注册的评估

 

首先, 新品牌应确认能否作为商标使用,如果企业选择的新品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列举中的标识,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尤其是“具有不良影响的标识”,这一点一般较难把握,企业应了解商标局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主要集中在行业限制用语、特殊字使用等等。例如,医药企业注册带有人体器官名称的商标、带有“国”字的商标。

 

其次, 企业应确认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商标缺乏显著性是商标局最主要的绝对驳回理由。企业确认的新品牌应避免将商标要素设计得过于简单或复杂;避免使用产品的通用型号或名称;不能使用直接表述了产品功能用途等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如果企业商标缺乏显著性,即使被授权予商标专用权,也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如果企业坚持申请注册,应完善使用证据和增强显著性,以争取商标授权,并保证商标专用权的稳定性。

 

最后, 企业品牌是否会存在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情况。若存在,即使能够通过商标初审,在商标公告阶段也可能被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的期限较长,会影响企业的品牌战略规划;判断商标能否注册时,还应考虑竞争对手的品牌战略习惯,并准备好应对策略。

 

二、新品牌的商标查询工作

   

查询结果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新品牌最终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要严格把握商标要素的划分是否准确、查询类别的选择是否正确、查询系统的准确性、查询方法是否得当等工作。

 

企业应准确划分商标要素和查询类别,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过程中,常因所属的注册类别、商标要素的显著部分确认不准确,导致丧失本应享有的商标权利,在市场上遭受他人侵权或抢注。

 

企业应使用多个商标查询系统以确保商标查询结果的准确性。中国官方的查询系统是“中国商标网”,企业还可借助专业的商业商标查询系统与其相互印证,以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为了使企业避免因盲查期给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企业应在商标上报后的3-4个月,对于已申报的商标申请进行再次查询,以消除盲查期。即使在盲查期遭遇相同和近似商标,也可尽早地调整商标申请策略,以降低企业的实际损失。

 

三、新品牌组成要素注册风险评估

 

罗易认为,企业新品牌一般由文字、字母和图形构成,因商标审查原则是诸多要素分开审查,每件商标的授权均非常关键。除进行准确的商标查询外,对于商标申请过程中的监控也尤为重要,企业应及时了解申请状态,评估商标注册的风险,并准备相应的应对方案,以保证商标的尽早授权。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企业对其注册商标的正确使用,既是对该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需要,也是有效实施商标战略的保障。如果不适当使用,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既包括“商标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因为“不持续使用注册商标而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撤销”而引发的间接经济损失。新品牌使用应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协议

 

如果企业的商标授权他人使用,需及时地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并向商标局申请备案,这不但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而且对于权利人来讲,签订完善的商标许可协议更是对于产品质量和品牌荣誉的有效保证,罗易曾处理过多起因品牌许可协议的纠纷案件。

 

2.注册商标使用应合法

 

针对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注册标记的使用限定、标注注册商标商品的范围,商标法均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对合法的商标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对商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是否标注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注册标记标注的问题,应遵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使用的规定。

 

3.注册商标使用应持续

 

企业只有维持注册商标使用的稳定,才能逐步提高其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使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如果随意更改商标的各种组成要素,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还会导致商标权丧失的结果。企业应完善商标使用证据,以应对随时提出的撤销案件。

 

4.注册商标合规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商标使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大多数的商标纠纷案件,均系因商标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和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

 

5.通过合理的商标使用,实现品牌形象宣传的最大化

 

企业的品牌形象可贯穿企业的整体经营过程中,通过办公系统、生产系统、管理系统,以及经营、包装、广告、店面装潢、企业宣传等系统形成规范化设计和规范化管理。通过理念、视觉、行为的传播,迅速有效地帮助企业创造出品牌效应,占有市场。

 

6.产品上市存在的其他侵权风险

 

罗易认为:企业在专卖店门头随意地使用商标,以及商标法对于商业卖场的类别归属缺乏明确规定,致使专卖店门头的商标使用不规范,出现了不同企业、类似产品使用同一店名的情况,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商标在单一类别的商品分类上注册,并且在未达到一定知名度前,存在侵犯他人在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权利的风险。企业为了达到良好的宣传目的,使用一些较为独特的装饰性图案。在使用前很难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企业使用的产品外包装,如果并非自己设计开发,也未对外包装是否享有外观专利进行检索,则存在一定的侵犯他人外观专利权的风险。